[摘要] 今年4月18日,井研县研经镇的刘先生看中了乐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预选房协议》,并交付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5月份,刘先生认为该楼盘价位过高,不愿意购买该房···
今年4月18日,井研县研经镇的刘先生看中了乐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预选房协议》,并交付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
5月份,刘先生认为该楼盘价位过高,不愿意购买该房。随后刘先生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交涉,要求终止该协议,并退还交付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
但开发商却以当时《预选房协议》中笫三项规定:“本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在签订本协议后,如因乙方原因放弃购买本套房屋,乙方已付的预选房诚意金不予退还。”为由,拒不退还3万元诚意金。
6月24日,不服开发商说法的刘先生到井研县工商局、井研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井研县工商局和井研县消委会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召集了双方进行调解,并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的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3万元诚意金。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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